古代休假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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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公务人员的休假制度,可说是历史悠久,源远流长。据《汉律》记载,早在西汉时就有明文规定:“吏员五日一休沐。”意思是公务人员上了四天班,第五天则放假洗澡更衣,修发刮脸。到了东汉,这个制度又有了放宽。《史记·百万君传》载:“官员每五日洗沐归谒亲。”它规定官员不但可以洗澡更衣等,还可以回家看望老小、探亲访友、夫妇团聚。

  到了唐代,休假制度从五日休一天改为十日休一天,即在每月的上旬、中旬、下旬的最末一天休息。除此之外,每年的“清明”、“冬至”还放一至三天假,让官员回家祭祀祖宗,称为“至日”。

  宋朝公务人员的休假制度更加宽松。据《文昌杂录》载:“官吏休假,元旦、寒食、冬至各七日;上元、中元、夏至各三日;立春、清明各一日,每月例假三日,岁共六十八日。”宋朝还有一个特殊规定,各级官署,每年十二月二十日“封印”停止公务,公务人员回家过年省亲,要到次年正月二十日才返回衙门“开印”办公。这样,他们全年的实际休假达到98天。

  明朝的休假制度较之宋朝有所改变。月假是三天,加上元旦、元宵、中元、冬至等节日可放假18天,每年休假只有五十多天。

  清朝的休假制度前期基本上沿袭明朝,后期开始变化。鸦片战争以后,西方人大量进入中国,他们每星期休假一天,时间一长,国人产生了认同感。到了1910年,清朝政府在上层基本上实行了星期天为公休日制度。选自《人民日报·海外版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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