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第一部拆迁补偿条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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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宋160余年,在首都东京汴梁,先后实施过几个大工程:雍熙二年九月,宋太宗改建楚王府;景德四年八月,宋真宗建造凯旋亭;景祐二年十月,宋仁宗为百官新建住房;元丰五年腊月,宋神宗为列祖营造神殿;元丰六年正月,杨景扩建内城;崇宁五年二月,蔡京扩建外城。

  这些工程,有的要拆迁民宅,有的要占用耕地,但是很奇怪,除元丰六年扩建内城提到拆迁补偿之外,别的只是作了些象征性的补偿,通常是在另一处地方,指一片空地,让拆迁户自己去盖房子,同时减免物业税若干年;以及从官田里划出等量的耕地来,交给土地被征的农民,作为口分田,同时减免农业税若干年。

  在元丰六年,也就是公元1083年,王安石的追随者,开封府推官祖无颇,起草了中国第一部拆迁补偿条例,并且获得了宋神宗的批准。根据条例规定,政府有责任对拆迁户进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。如果是实物安置,由京城兵马司测量待拆住宅,由户部和左藏库拨款,在别处建造同等面积的住所,供拆迁户居住;如果是货币补偿,由提举京城所(元丰改制时新设的防务机构)对待拆住宅进行估价,取房契上的原价和房屋的时值,折中作为补偿标准,由户部和左藏库出资补偿。

  这年6月,开封府拆迁户120家,获得补偿“二万六百缗”,平均每户能领171足贯,按购买力折算,合人民币4845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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