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北朝的多功能寺庙

  • A+

南北朝时期的信贷工作,是相当有创造性的。

  从史籍上来看,总体还是南朝为老百姓赈贷和免债的记录比北朝多,尤其免债的次数相当多。北朝的情况,也许是史官没有尽职,反正看起来很一般。

  南朝刘宋的第三个皇帝,是宋文帝刘义隆。这也是一位少见的好皇帝,他在位期间,提倡文化,整顿吏治,清理户籍,尤其重视农业生产。元嘉十七年(440年)、二十一年(444年)两次下令,减轻或免除农民积欠政府的“逋债”。逋,就是拖欠之意。不是还不起钱吗?免!史家称他的统治时期为“元嘉之治”。

  梁武帝在这方面也很不错,早年曾下诏,要求各级官府对缺少粮食、种子的农民,要赈贷抚恤,务必到户。晚年他虽然有点胡闹了,但对老百姓还是很同情的。在大同七年(541年)十一月九日这一天,他宣布,当天天亮以前的所有民欠官债,无论多少,一律免除。

  这方面的记载多了,没法全部引用。至于衙役催租讨债、猛如虎狼的情况,那大约也有。“封建社会”嘛,那是免不了的。但是自从孔夫子说了“苛政猛于虎”的话以后,君主敢厚着脸皮做猛虎的,也不是特别多。

  再看北朝这边呢,虽然较少有赈贷,但遇到荒年也会开仓赈济,发放粮食布匹给灾民。北魏时有一次旱灾,宣武帝曾经责令天下的有粮之家,除了留出一年的口粮外,存粮都要拿出来借给饥民。这是一次史上比较少见的全民赈灾,而一般情况下,赈灾是政府天经地义的责任。

  南朝的刘宋也有过一次信贷创举。在宋、魏大战时,军费不够,文帝刘义隆下令,江南四州凡是家产满50万的富户和财产满20万的僧尼,都要把家产的四分之一借给政府打仗用──你们富裕了,也为国家尽点责吧!朕就拿江山作担保,总可以吧?

  当然,那时候的王朝毕竟是“地主阶级代表”,不可能都是菩萨心肠。在高利贷方面,王侯、官僚对百姓盘剥得很厉害。宋文帝有个儿子在荆州,用短钱100借给平民,收回时要偿还最好的白米一石,值一万钱!还有北齐的末代幼主,向民间征用物品都是早上要、晚上就要收齐。经办的官员就趁机敲诈,借钱给人民去火急置办东西。但借给你的钱,注意烫手——都是借一还十,也是1000%的利!

  百姓之苦,有时连皇帝都看不下去了,北魏孝庄帝就曾下诏,免去所有的民欠官债,无论是一钱,还是上万,都一笔勾销。可是他只能免去官债,对民间的债务就无权干预了。

  南北朝在信用事业上还有一大创举,那就是人们终于有个机构可以贷款和存钱了。

  在汉朝,民间的借贷都是个人之间的事,放款业务也是商人的行为,没有哪个机构愿意揽下这个事。存款业务更是没影儿,都用扑满。大富豪的钱多,100个扑满也装不下,就挖地窖,用窖藏。至于两晋时期,国家连钱都懒得铸,信用事业当然也就没什么起色。而到了南北朝,一切不同了。一个前所未有的信用机构产生了,这就是寺庙。

  佛教在传入中土后,运气特别好,深得皇室和官僚阶层的青睐,小百姓对它也很痴迷——大家都要有个信仰嘛。所以寺庙享有许多特权,比如免税、免役,经济上的负担比任何人都轻。寺庙不仅花得少,而且收入多。上至皇帝下至地主、商人,为了表示虔诚,无不争相向寺庙施舍土地和财物。这些土地,又可以转让或出租食利,正符合了“富者更富”的马太效应。寺庙长年累月就这么只进不出,当然都富得流油。和尚们过得再奢侈,因为受到教规的约束,消费还是很有限的。这大量的钱白白窖藏起来,不是极大的浪费吗?怎么办?放债!于是寺庙作为一种中介性质的组织机构,就开始面向社会,进行规模化的放贷。资金要盘活,和尚们要富起来,他们自己就兼做银行职员。

  佛当然是慈悲的,但那时候佛的信徒不一定事事都讲慈悲。

  在我过去的印象里,古代应该是社会向寺庙施舍才对,但实际情况正好就是倒过来的。南北朝的寺庙放贷,一开始还带有赈济性质,扶贫济困什么的,到后来抵挡不住利益的诱惑,基本上成了放高利贷,重在取利,而不是行善。他们言行之间的矛盾之处,当时的人并不以为有什么荒谬。

  寺庙是一个有组织的团体,办理贷款业务当然比私人方便,渐渐地就有了信誉,客户网络也遍及各处。有的地主、官僚、王侯钱多了没处用,于是也来委托寺庙放款,寺庙从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费。这么一来,寺庙就具有了储蓄银行的功能。钱多,就请往我这儿放,信誉可靠,还能生利。

  典质开展的业务分为两种: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。这里要给大家形象地解释一下两种业务的区别。

  抵押主要是针对不动产,比如有人要向寺庙借款,就把自己的房子作为债权的担保,一旦还不上款,房子要归债权人(寺庙)所有。在借款和还款的过程中,借款人的房子产权是不用变的。这跟现代银行的抵押贷款一模一样。

  可是质押不同,质押是针对动产的。比如借款人把自己的一床被子交给债权人(寺庙),作为债权的担保。要是还不上钱,这床被子就甭想拿回去了,寺庙愿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。

  这一说,大家就明白了:质押原来就是典当,质库就是最早的当铺。

  在南北朝那个时候,有很多东西都可以拿来质押,比如黄金、衣服、首饰、牲畜等等。要想借小钱的,拿一束麻来也行。在南北朝粮食布匹也是货币,所以谷帛也可以放贷。当然在还贷的时候,寺庙是一定要“多收三五斗”的。

  整个南北朝期间,信用机构仅有佛教寺庙一家,别无分店,政府也没来插一手。寺庙放贷虽然图的是牟利,但有了典质,毕竟是大大方便了群众──谁没有急着用钱的时候呢?把自己的东西拿去庙里典点钱出来,总比向亲朋借钱看白眼强吧?有了寺庙这个融资中介机构,古代中国的金融业,到此就已基本完备。

  读史时我常有这种感觉:佛教传入中国之后,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的种种活力,真是令人惊叹!他们精神物质两手都抓,两手都很硬。

  选自《中华传奇·大历史》

发表评论

:?: :razz: :sad: :evil: :!: :smile: :oops: :grin: :eek: :shock: :???: :cool: :lol: :mad: :twisted: :roll: :wink: :idea: :arrow: :neutral: :cry: :mrgreen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