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朝的司法机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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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朝的司法机关分为地方司法机关和中央司法机关。由于古代实行司法行政合一,所以,清朝的四级地方行政机关——省、道、府和州县,其实也就是地方司法机关的四个审级。

  州县是第一审级其长官是知州、知县,负责审理决定刑罚为答、杖和徒刑的案件。徒刑以上的案件,包括流刑和死刑,也由州县审理。但必须逐级转呈上报给上级司法机关,最后由中央作最后定夺。

  府是第二审级长官称为知府,负责审理县报上来的徒刑以上案件。

  道为第三审级设有专门的司法机构——提刑按察使司,长官是按察使,负责对上报的刑事案件进行复审,遇到重大案件时也会与省布政使司(掌管一省政事和钱粮出纳的行政机构)会同办理。

  省是第四审级也是地方上的最高审级,最高长官在有些省叫总督,有些省叫巡抚,合称为督抚。督抚代表皇帝行使地方军政大权,在司法职权方面,主要负责审核按察使司裁决的案件,决定按察使司复核无异议的徒刑案件,同时也有权审判地方官吏违法犯罪的案子。

  

  选自《法制晚报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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