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人也重视环境保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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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虞、衡等官职保护山川
  在我国历史上,许多朝代都设过“虞”、“衡”等保护山川的职位。相传我国最早的虞官产生于传说中的五帝时期。据《尚书》和《史记》的记载:舜帝时任命九官二十二人,其中之一便是虞官伯益。虞、衡的职责,各朝虽有差异,但大体相近。
  先秦时期,虞、衡的职责,《周礼》记载得比较详细,当时有山虞、泽虞、林衡、川衡之分。山虞负责制定保护山林资源的政令,如在有山林物产的地方设藩篱为保护边界,严禁人们入内乱砍滥伐。林衡则为山虞的下级机构,其职责是负责巡视山林,执行禁令,调拨守护山林的人员,督察他们的行为,赏优罚劣。泽虞与山虞类似,泽虞下属的川衡,与林衡组织结构非常类似,只不过川衡管川泽鱼鳌,林衡管山林草木而已。
  如果说先秦的虞、衡职责主要是管理与保护山林川泽,那么,唐宋以后的虞衡则兼管一些其他任务。据《旧唐书》记载:虞部兼管郎中、员外郎之职。归纳起来,虞部的任务主要是五项:一为京城街道绿化;二为掌管山林川泽政令;三管苑囿;四管某些物资的供应;五管打猎。五项之中,有四项是属于环境保护范畴。
  明清时期,设虞衡清吏司管山泽采捕、陶冶之事。明朝规定:“冬春之交,(捕鸟兽的网)(捕鱼的网)不施川泽;春夏之交,毒药不施原野。”还规定名胜古迹禁止樵牧,同时要备办鸟兽之肉、皮革等以供祭祀之需,礼器军实之用。可见,当时的虞衡还增加了物质供应方面的任务,不过虞衡保护环境的性质没有改变。
  宋朝在黄河两岸退田造林
  到了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(978年)又颁布了《二月至九月禁捕诏》,其中不仅规定“禁民二月至九月,无得捕猎及敕竿挟弹,探巢摘卵”,更要求基层官吏主动抓捕违禁者,并写在墙上扩大宣传,影响民众,自觉保护野生动物。清地理学家徐松《宋会要辑稿》载,到了南宋高宗时期,他仍然记得这一诏令,他说:“比得太宗皇帝尹京日、禁断春夏捕雏卵等榜文,训饬丁宁,唯恐不至。”可见一条法令,被延续了200多年。后来大宋王朝还出台了禁捕青蛙,禁食重点保护鸟兽,禁止以鸟羽、兽皮为服饰等法令。
  宋时黄河等经常泛滥,淹没庄稼,冲毁村庄。宋朝不仅下诏疏浚河道,还号召广植堤岸树,以固堤防。宋太祖建隆三年(962年)十月诏:“缘汴河州县长吏,常以春首课民夹岸植榆柳,以固堤防。”堤上,疏植桑柘,可以系牛,牛得凉荫而遂性,堤得牛践而坚实,桑得肥水沃,桑多则蚕壮。这就构成了“堤树、牛、土地、桑、蚕”的小型生态系统,一举数得。
  明清皇帝禁献奇珍异兽
  明清时期,也有一些皇帝重視野生动物保护。《明史·食货志》载:“明初,上供简省。郡县供香米、人参、葡萄酒,太祖以为劳民,却之。”意思是,明朝初年,皇帝都比较节俭,不让底下的人进献珍禽异兽。这本书还记载了明仁宗朱高炽时期,手下大臣送来玉面狸,被明仁宗斥之的故事。
  还有记载,明弘治年间(1488年-1505年),多次放生野生虎、猫、鹰,山猴、鸽等,并禁止各属国进献珍禽异兽。
  清朝皇帝也有一些保护野生动物等的诏书与禁令。顺治皇帝听说广东采珠之风甚盛,危及了百姓,于顺治四年(1647年)冬十月下令禁止。后来,康熙皇帝于康熙二十一年(1682年)五月,免去向皇宫供鹰的指标。
  《清实录》记载了雍正皇帝禁用象牙制品的事情:雍正看到各地特别是广东进贡到宫里的象牙制品日盛,心里很不是滋味,对于滥杀大象而取得的象牙,颇有感慨,于是在雍正十二年(1734年)四月谕旨大学士等:“夫以象牙编织为器,或如团扇之类,具体尚小。今制为座。则取材甚多,倍费人工,开奢靡之端矣。等传谕广东督抚,若广东工匠为此,则禁其勿得再制。”这道谕旨可以说是较早的禁止象牙制品的禁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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