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代烟花爆竹已限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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爆竹从清代进入批量生产阶段,那时候已有专门的爆竹销售店。《清稗类抄》记载,光绪年间,湖南某地有一名十八九岁的袁姓女子,发明了一台制爆竹机,每天能做爆竹两万枚。为了安全,制作中的关键步骤全部由袁姓女子亲自动手,不准外人介入。有了批量生产,就有批量销售。

  清代有专门的爆竹销售店,不仅在过年过节兜售烟花,也提供平常婚丧嫁娶所需要的爆竹,更有商人不辞辛苦地赴外地贩卖爆竹。

  顺德地区婚嫁习俗当中,有一个很重要的项目——闹洞房。闹洞房是由爱热闹的小孩子来进行。未成年人常逼新娘完成一些不可能的任务,新娘做不到,就向她扔爆竹。结果经常烧伤新娘的面目、手足、衣服,喜事变得很不愉快。

  除去爆竹伤人和火灾,因观赏烟花引起的惨剧也时有发生。光绪二十一年,天津草厂庵举办烟火祭神,人群发生踩踏事件,人们被踩死的惨状令人触目惊心。

  为了安全,清政府和民间对制造、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进行严管。国家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三方面:规定制造爆竹的作坊必须注册,获得官府批准,并挂牌生产。

  《大清律例》规定:“京城制造花爆之家于地方保甲门牌内注明‘业花爆’字样。”国家规定,制造、贩卖爆竹的店铺必须开设在城外。

  有一幅民俗图上,画的是头戴瓜皮小帽、身穿长袍马褂的清代人摆出了卖爆竹的摊位,可摊位不在熙熙攘攘的闹市,却在一处近乎荒山野岭的小路边。

  对于违规、不法商铺,政府将强制其搬迁。光绪三十二年八月,天津地区七家爆竹作坊被地方政府“驱逐出境”。

  光绪十八年(1892年)正月,上海法租界规定禁放“流星赶月烟花”,以防不测。宣统二年,政府重申禁止燃放“双响起花爆竹”,违者照章惩罚不贷。

  上述规定中提到的“流星赶月烟花”是一种会蹿行的烟花,燃放时烟花容易蹿入建筑中引发火灾;而“双响起花爆竹”有点类似今天的双响炮,又称二踢脚,爆竹中包含大量火药,威力很大。

  在古代,烟花爆竹最大的社会危害莫过于失火。古建筑多为木结构,很容易引发火灾。即使是庄严的皇宫禁地,也多次因燃放烟花而遭受重创。

  选自《老年日报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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