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法官的连带责任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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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古代的法官连带责任制是司法审判的一项重要制度,它是指负责司法审判的官吏及其主管上司对案件审理实行连署同判,即对案件的审判连名签署,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。就其渊源而言,是源于商鞅变法时所规定的职务连坐制度。

  在集封建法典之大成的《唐律》中,对这种连带责任制度作了具体规定。在衙门审判工作结束后,主审官及衙门长官等有关官员都要在案卷上连名签署,一旦出现错判、误判等情形,所有连名签署的官员都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。具体承担的方法分为主典(主审官)、判官(主管官)、通判官(衙门副职长官)及长官4个等级。

  北宋时,同州曾发生这样一起案件:有个财主家的一个女奴失踪了,女奴的父母告到州衙,主审此案的录事参军认定是财主父子谋杀了女奴,将他们屈打成招。

  案件审结后,州衙的官员都在案卷上签了名,惟独判官钱若水认为其中有很多疑点,因而拒绝签署,并将案卷压了下来。后来经过多方查找,终于将逃跑的女奴找了回来,释放了财主父子,避免了一起错案。

  (殷啸虎) 选自《乡土》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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