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国古代的敬老法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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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杖法  在甘肃武威出土的汉代《王杖十简》和《王杖诏书令》,可以说是现存最早的养老法律。所谓“王杖”,它由官府授予70岁以上的老人,持杖者可以享受种种特别的优待;在政治上可以享受“六百石”的待遇;生活上除了定期发给米、酒、肉以外,还可以免除子或孙的赋役;法律上,凡对持有王杖的老人有谩骂、殴打等行为的,比照大逆不道罪论斩。

  受粥法  汉文帝规定,80岁以上的老人,每月由国家发给当年的新米1石,酒5斗,肉20斤。90岁以上老人另加发丝绸2匹,丝絮3斤。所发米、丝等物品,由县令检查,并责成县丞或县尉亲自送上门。

  优惠法  汉代,每逢朝廷大典,都要组成20多人的慰问团,代表皇上慰问70岁以上的老人,向他们加发米、肉、酒、丝绸等,并减免租税,给予无息贷款,还督促地方官员抚慰老人,并将此作为考核官员的一项内容。

  仪制令  唐代除了定期发给80岁以上老人一定数量的粮食、布帛作为养老金外,还在《仪制令》中规定:每年腊月聚集乡里老人,行乡饮酒礼,由官府出资,举办酒宴,“使人知尊老养老之礼”。

  养老令  明洪武十九年颁布的《养老令》中规定:对于80岁以上、贫穷无产业的老人,每月发给米5斗、肉5斤、酒3斗;90岁以上的,每月加给帛1匹,絮1斤。凡绅士年满80岁者赐爵里士,90岁以上者赐爵社士,免除一切徭役,享受“与县官均礼”的政治待遇。

  选自《中国老年报》2001年3月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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