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第一宗商标官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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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扬州有家“谢馥春”香粉老铺,始创于清道光十年(1830年),店铺开在南门下铺街上。店主人谢宏业用“谢馥春”作店名自有含义:主人姓谢,谢乃“凋谢”,不大吉利,便取名“馥春”。“馥”有馥郁芬芳之意,正合香粉铺的特色;“馥”又与“复”同音,和“春”字相连,寓有回春之意。

  果然,“谢馥春”香粉铺一开张,便紫气东来,财运亨通。又经几年的苦心经营,店主便积累了万金,随后在徐凝门新租房舍,扩大店面,生意越做越兴旺。

  “谢馥春”最叫响的产品是香粉和梳头油,扬州许多香粉小店根本无法与它竞争,于是一些店家便偷偷仿冒“谢馥春”的产品,四处兜售。为防假冒,谢家先用5只竹筒为商标,放在柜台上,名曰“五桶为记”,象征五路财神临门。由于当时还没有什么完善的商标法,加之毛竹到处都有,于是你用“五桶”,他也用“五桶”,一家学一家,很快扬州城里冒出好多“五桶”商标的店家,出售赝品,大大损害了“谢馥春”的名声。

  “谢馥春”店主无奈向江都县府告状,县知事一番调查核实之后,总算给了个“说法”,下令各家香粉店禁止冒用“谢馥春”的“五桶”商标。“谢馥春”得到官府的这个“说法”,大为欣喜,立即用黑漆木牌绘上红色“五桶”为记商标,将木牌与“谢馥春”香粉老铺的招牌并列于店堂的南北两侧,同时还用金字书写告白一则:城内仅此本店一家,此外并无分铺,请认清辕门桥谢馥春老铺五桶为记商标,庶不致误。本号主人谨白。(陈俊忠)

  选自《乡土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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